有人说,美国人“喜欢”打官司。这种说法多少带点偏见,至少是对美国社会的了解不够。
美国的官司很多,大至恐怖攻击、杀人越货,小到粗言相向、口角纷争。官司多,并不意味着出于“喜欢”。生活在美国的人,惹上官司的机会是有的,不过,你也放心了,如果你遵守法律,一定不会惹上重大的官司,很不幸地,小官司也许还是会找上门的。其实,没有人“喜欢”互相控告、打官司,那是劳民伤财的事。但是,当人与人之间出现摩擦,发生纠纷,需要一个公正的、有权威的局外人帮忙解决,这就有了“仲裁”。
在中国,人们可以通过许多渠道获得仲裁:乡绅、族长、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工会、党委……当然,还有法院。但是,不在法庭里完成的仲裁就不形成诉讼,便没有了“官司”。久而久之,人们不需要、以致忘记了利用法律,习惯以“权威”人士和组织机构的裁决代替了司法,“官司”自然就少了。
在美国,两百多年前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大小事都以法律为依归。在这同时,设立了不同级别、不同范畴的大小法庭。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县、市政府的各级法庭。大事有民事、刑事法庭,小事有小额法庭、家庭法庭、离婚法庭、交通法庭。这里没有像“居委会”之类的机构排解矛盾,一旦有了纠纷,人们只有诉诸法律,由法庭仲裁。看起来,当然是 “官司”多了。
中、美在这方面的差异,显而易见是和两国的人文历史、社会结构有关。
我来美国30年,听过、见过不少诉讼,当过被告,也告过别人。在这些见闻和经历中,尽管有令人愤怒、无奈的时候,但是,正面的例子给人激励与信心,反面的案例带给我们的是警醒和鞭策。在实践上,它实实在在地让我很快积累了生活经验,建立了法律观念,无疑是一堂堂比“如何赚钱”更重要的课程。
一、成为“被告”,是一种机会
有些情况下,成为“被告”,非但不是件坏事,反而是一种机会。
现实生活中当你触犯法规,是理亏的一方,应受到处罚,缴纳了罚金之后,法庭会给你机会,让你选择出庭成为“被告”,为自己申辩,或可免去处罚。
我有过一次这样的经历。
我公司进出货的门外,有一个残疾人专用的停车位,在这个总是“满员”的停车场内,它经常是空着的。为了方便就近装卸货,我偶尔会把车停在这个位置。结果,被人招来交警开了罚单,罚金是220美元。
到交通法庭缴纳了罚金之后,法院的秘书告诉我,可以选择出庭向法官申诉。如果我胜诉,罚金如数退还;要是败了,也不会被加罚。
明知自己理亏,胜算甚微,本打算交钱了事,但面对高额的罚款还是有点心不甘情不愿。再说,这是法院主动给的机会,我何不利用这个机会赌一把。于是,我请求法庭秘书处安排出庭时间。
交通法庭,我相信是效率最高的小法庭,而且是最“大众化”的法庭。只要你开车、出门上路,都有可能触犯交通法规,除非你放弃唯一的、有可能撤销罚单的机会。否则,你就应该选择成为被告。
这是一个坐落在洛杉矶西北角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设在四楼。进入法庭后发现,这儿人还不少,不记得那一天是什么“好”日子,相当热闹。黑、白、黄、褐,各色人种都有,可见“违规”这玩意儿没有种族歧视。也许是人多的关系,我第一次出庭的忐忑心情似乎平复了不少,甚至,连自己的负罪感也减轻了。
很快,庭上的书记员点名,大约算一下近40人。我发现,庭内还有不少人是作陪来的。因为,出庭的人是要对罚单提出申诉,所以,开罚单的警察就一定要出庭作证,否则案子就会被撤销。这时,出席作证的警察都聚在一边,看上去人数比我们这边少多了,很可能有些还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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