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鼠审判到人工智能之法

美国法学家威廉·埃瓦尔德( William BEwald)撰有名篇《审判老鼠的意涵?》(What Was it Like to try a Rat).公元一五二二年,群老鼠在欧坦教会法庭受到了审判,它们因啮食和破坏该教区内的大麦作物而被指控犯有重罪。法学家沙萨内最终为这群可怜的老鼠做出了成功辩护,开启了他杰出的法律职业生涯。在日后涉及动物的多起刑事控告中,沙萨内都出庭辩护,甚至在一五三一年出版了一本名为《关于将昆虫逐出教会的论集》(A Treatise on theExcommunication of Insects)。沙萨内带来了一个严肃的智力和法律挑战:为何动物审判会在欧洲中世纪流行?为什么天主教会一方面残酷镇压异端,却坚持将“权利”赋予欧坦的老鼠?而据埃瓦尔德统计,从公元九世纪到十九世纪,西欧就有两百多件记录在案的动物审判,被放上被告席的动物包括:驴、甲虫、水蛭、公牛、毛虫、鸡、金龟子、奶牛、狗、海豚、黄鳝、田鼠、苍蝇等等。既然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的中世纪权威早已否定动物拥有理性人的地位,那又如何依据“法律人格”来解释动物审判?人们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一场正式的刑事审判,其根本目的何在?为什么老鼠在今天作为自然界的害虫或动物蛋白的储存者,却在中世纪被视为在法律上享有某种“权利”?埃瓦尔德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让老鼠审判变得如此难以理解的,无疑是文艺复兴以来整个人类概念一关系框架,世界的整体性思维和感觉方式全面转变的结果。法律思想领域在十八世纪以降的巨变,可以解释老鼠审判的消失。

而在今天,当新的技术巨变来临,人工智能正带来与老鼠审判类似的难题。即,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拥有“权利”?当它具备了自主的高等智能,是否可以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是否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获得各种民事、商事乃至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要解答这一难题,需要回顾奠定现代法律人格理论基础的罗马法。在罗马法史上,法律人格从来没有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人”( homo),而是依据“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 Civitas)和“家庭权”(Status Familiae)的不同层次,分配了法律人格的不同变更形态( Capitis deminutio),同时也赋予各类自治市、自由城市和教派以人格地位。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人格法理论创造新的社会流动性,促使自然人( natural person)与法律人格分离,超越罗马社会的部落血缘,而以地缘与财产因素作为法律改革的方向,从而,它为罗马帝国横跨地中海世界的征服铺平了道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人格,殊异于近代启蒙哲学和宪法所规定的基于个体尊严、意志和心性的抽象化人格模式。

十七世纪以降的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形成了近代特定的法律人( Juristen)形象,它围绕自然人的主体意志与法律行为,创设了一种主客体二分的人与物相对峙的法律人格理论。依据德国思想家卢曼( Niklas Luhmann)的研究,这一法律秩序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它将抽象意义的自然人,作为社会系统的代理者( agent),以此作为社会系统的衔接点,来推动现代社会的运作。其要义在于利用抽象化的个人心理系统及其生化能量,围绕可普遍化、批量化处理的“法律人格”,打造理性的“法律人”,进而最大程度地动员、探索和发掘囊括陆地和海洋在内的一切地球资源!更多精彩内容尽在读书在线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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