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和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对比研究刍议

    评标方法,是指如何分析和判断投标价值的高低及确定中标人的思路。评标方法的选择直接反映了采购人(机构)的意向,是决定最终采购结果的重要环节,因而成为采购人(机构)、投标方和评审专家等各方关注的焦点。

    长期以来,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主管部门不同、采购产品类别不同、采购过程特点不同等诸多因素,两者具有一定差异性。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两者采购主体均是公共部门,采购目的均是提供公共产品,采购资金均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因此两者又具有共通性。2015年,习近平主席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值此稳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大力倡导军民融合之际,笔者将军队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现行评标方法进行梳理,并对两者在实践工作应用中的差异作浅显的思考,以期得到有益启示。
    从政府采购角度而言,目前我国呈现出部门割据,多头管理的特点。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者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是前者管理体制上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国务院财政部;后者实行由发改委协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所以,两者在很多规定上不尽相同,存在法律冲突。除此之外,诸如商务部、水利部和工信部等,也均出台了自己的采购规定。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再研究界定法律本身的适用性问题,而仅仅对评标方法进行梳理和探讨。政府采购方面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作为依据。
    一、军地现行评标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后勤部《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后发[2015]10号)在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了: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016年7月1日起,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编制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开始试行,其中在《招标文件>文本中,评标方法沿用了《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种方法。此4种评标方法即为我军现行的评标方法。
    2015年1月30日,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被看作是《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完善。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招标投标法》中则并未明确说明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而是在第四十一条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军地现行评标方法之间的对比与思考
    根据上表不难发现,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评标方法的命名尚未做到统一。有的本质上是同一种方法,但是名字不同:有的名字虽然相同,但具体操作亦有差别:还有的仅将评标时遵循的原则列出而没有专门进行命名。下面笔者将各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并思考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用的差异。
    (一)最低价类
    此类方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一般理解为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中标。军队采购中称之为最低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称之为最低评标价法,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虽然没有命名,但也基本将该方法的内涵表述清楚,其实质与前两者并无太大差别。
    而在实践工作中,在采用该法作为评标方法时,一种特殊情况是当投标方报价低于成本时应如何处理?
    军队采购中对此情况表现为“慎重”。在《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中,针对此种情况专门写明:“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最低报价或者重要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当该情况发生时,军队采购采取了慎重对待的态度。即当现场专家发现投标方报价低于成本时,要进行询标,倘若投标方明确表明愿意继续坚持此报价,并保证可以完成任务且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等时,当此承诺经现场五分之四以上专家认可后,则该投标方仍然可以继续参与评审。
    而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此情况表现为“禁止”,因为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一旦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即使投标方愿意做此“赔本买卖”,专家也不应给予认可,而应否决其投标。
    而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此情况则表现为“模糊”。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最低评标价法,只能说明该中标价格是各项指标在满足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经评审(至少应得到专家认可)的最低报价,而并未说明该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也未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况单独列出。换言之,专家在此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理解为只要专家认可此报价,无论该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则该投标方均可以继续参与评审。
    (二)综合评分类
    军队采购中称之为综合评分法。在《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中对此给出了其详细定义: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并且在其中规定了适用物资的特点,价格所占总分的权重以及价格转化为分数的计算公式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同样将此类方法称之为综合评分法,将其定义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两者定义基本相同,在实践工作中具体做。更多精彩内容订阅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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